我認為如果把賽事直播作為作品來進行版權保護的話,必須要達到獨創性的要求。不同法系的國家對于創新的要求是有差別的,比如在美國的版權法里,除了自動拍攝和純粹翻拍,幾乎都是作品,但如此低的要求,在大陸法系國家是不存在的。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認為攝制的連續影像要做一分為二的處理,獨創性高的作為電影視聽作品,獨創性低的作為活動畫面,受鄰接權保護。
那么怎么保護體育賽事的直播呢?我的看法還是要通過廣播組織權,當然大家需要對現行立法做出一個修正。對于這個問題給出三點建議。
第一,以技術中立的方式規定轉播權,使廣播組織可以控制通過互聯網所進行的一個截取信號式的轉播。這樣一來如果央視對世界杯的直播被一個網站、衛星未經許可截取信號,同步轉播,央視就可以用廣播轉播權告這個組織。
第二,要適當的保護網絡廣播。現在有一些網站得到授權以后,可以自己帶一個制作團隊到現場來進行直播,不需要借助公共信號。網絡廣播在著作權法上的地位,可能還暫時不能認為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因為它不符合廣播電視條例中電臺、電視臺的身份。這種情況下我建議,在著作權法中做一個條款,把給廣播組織權的保護,去適用于做廣播的這些結構。這樣可以解決一些網站在進行直播時信號保護的問題。
第三,為賽事組織者和體育組織規定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這個模式是法國、意大利等國有的,法國的體育法就專門為體育賽事主辦方和體育組織規定了一項權利,如果要對賽事進行轉播的話必須要經過他們的許可。我們的體育法在未來生產當中能像法國這樣做類似規定的話,這個問題也能得到解決。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發布時間: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