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明確提出,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工作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我國電子商務經過這些年的發展,已經從啟動增長階段過渡到維持增長階段,在近年來數字經濟戰略等引導下,電子商務和其他領域深度融合,涉及的利益主體數量越來越多,價值訴求更加多元,制度重構的需求愈發強烈。如何打造電商領域版權保護多元共治機制,以下是我的個人看法:
在電子商務領域,各類主體之間是相互依賴的關系,特定的規制措施往往是相互交流溝通的結果。政府的政策有賴于經營者自行探索實踐予以支持,而經營者的自我規制需要接受政府的監督和指導。在這個意義上,推動電子商務社會多元共治的實質就是在構建電子商務規范制度和秩序的時候來重塑市場和政府的關系。
在電子商務社會共治體系當中,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行業組織或者社團組織、消費者更為熟悉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律,更能把握變化趨勢,廣泛的市場參與能夠有效降低治理的行政成本。推動電子商務社會多元共治需要更多地通過電子商務經營者自治,尤其是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環境的自治、行業社團組織的自律、消費者的維權監督等這些市場內部的約束機制來發揮作用。
第一,發揮經營者的自治作用。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訂立契約性的平臺規則,通過平臺的準入管理、信用評價管理、違規處罰管理等手段,實現對平臺生態環境的治理。
第二,發揮行業和社團組織的自律作用和溝通協調作用。行業組織通過行使行業規章的制定權、許可權、認證權、信用評價權、日常監督管理權、協調配合權、爭議解決權以及處罰權等權利,來對電子商務行業內部的秩序進行自律式的治理。同時,搭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橋梁,發揮它在治理體系中的溝通協調作用。
第三,要吸引調動更多的其他利益相關主體參與和發揮作用。比如,消費者的維權監督和信用服務評價,以及廣大第三方機構的信用評價、認證、合格評價等方式,這些都是發揮市場自治作用的有效方式。
在多元共治的機制下,政府仍然需要發揮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政府要作為多元主體之一參與治理,搭建平臺和制定規則,促進信息的公開和共享,以幫助參與主體間在充分高效的信息交換當中增加共識,平衡和協調好各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避免因此損害治理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