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刪除規則”的原理是區分直接侵權和幫助侵權。對于侵權內容的直接提供者,毫無疑問,按直接侵權處理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侵權內容的直接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要主觀上有過錯、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才需要承擔責任。
誰來發現直接侵權行為?從經濟學角度講,權利人對自己的私權利保持的警惕會比一般人要高很多,所以他們會有更大的可能性以及決心去發現權利受侵害的情形。“通知—刪除規則”需要權利人向網絡服務平臺反映侵權問題,平臺在此基礎之上給出相應措施,這實際上是權利人和平臺服務提供者之間合作的過程。
對于“進一步加強網絡平臺服務者的責任”的說法,要以審慎的態度看待,因為“通知—刪除規則”本質上是一種私力救濟,是自助行為,產生的效果是類似于法院的臨時禁令的效果,比如,侵權鏈接被斷開、被屏蔽等。知識產權實際上不僅僅是權利的概念,對于很多企業來說是競爭工具。在這樣的背景下,對于“通知—刪除規則”的理解,就不能簡單地站在權利人的角度單方面考慮,一定要站在生態規治以及平臺治理的角度予以考慮。
技術日新月異、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權利人和平臺都面臨挑戰。權利人抱怨“紅旗飄飄無人理”,投訴周期長,侵權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平臺要面對海量的內容、幾何級增長的投訴量,還會遇到大量惡意投訴的情形。
總體來說,我希望強調一點:不能寄希望于單方面強調平臺的主動管理責任來解決所有侵權問題,權利人和平臺之間應該加強合作,以求共贏。希望大家了解“通知—刪除規則”,明晰其性質,在新技術不斷出現的背景下尋求合作共贏渠道,解決平臺版權治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