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版發[20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版權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充分發揮版權在推動經濟發展、文化繁榮方面的積極作用,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并規范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健康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國家版權局修訂了《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地認真執行。
附件: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版權局
2013年9月6日
附件:
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充分發揮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在誠信守法、依法經營、帶動版權產業發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城市、單位和園區(基地)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版權保護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促進經濟、文化、科技和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版權示范城市,是指能夠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版權保護措施得力,市場運作規范,版權產業在其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強,在全國具有示范效應的城市(不含直轄市)。
全國版權示范單位,是指在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產業發展、版權保護與管理、教學科研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在全國具有示范效應的企事業單位、相關機構和經營市場。
全國版權示范園區(基地),是指在版權保護與管理、集聚版權要素、促進版權貿易、推動版權產業發展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在全國具有示范效應的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
第三條 申報全國版權示范城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高度重視版權保護工作,將版權保護工作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議事日程。
(二)注重版權保護組織和隊伍建設,有健全的司法審判、版權管理、行政執法、社會服務等組織機構和干部隊伍,有必要的版權工作專項資金。
(三)具有形成規模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娛樂、廣告設計、工藝美術、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等版權產業的產業帶、產業集群或產業園區,版權產業在本區域經濟中占有重要比例,有鼓勵和扶持版權產業發展的政策和優惠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版權產業統計制度和作品登記制度,及時統計和上報各類版權統計數據。作品登記和計算機軟件登記數量年平均增長10%以上,年登記總量在本省居于前列。
(五)保護版權、打擊侵權盜版措施得力,及時查處本轄區內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侵權盜版案件。市場規范有序,沒有侵權制品銷售的集散場所。
(六)政府相關部門帶頭使用正版軟件,軟件正版化率達100%,并建立軟件正版化長效機制和軟件資產管理制度,積極推進本地區企事業單位使用正版軟件工作。
(七)具有完善的版權宣傳和教育機制,積極開展版權宣傳教育工作,版權保護氛圍良好,社會公眾版權認知水平較高。
第四條 申報全國版權示范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配備負責版權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有較為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在全國具有推廣價值。
(二)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注重版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在版權的創作、傳播、使用領域具有示范效應。
(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不生產、不傳播、不使用侵權制品,軟件正版化率達100%,無惡意侵權盜版行為。
(四)建立健全的版權資產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版權資產權屬明晰、管理規范。
(五)有較完善的版權保護宣傳和教育機制,其員工具備較強的版權保護意識。
(六)申報主體為企業的,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時間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報主體為教學科研單位的,須以版權為核心,開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術交流、信息咨詢等業務,科研成果突出。
(七)已獲得省級版權示范單位稱號。
第五條 申報全國版權示范園區(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業化的管理機構和清晰完整的發展規劃,發展方向明確,實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二)擁有可獨立支配的產業園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3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區域內已形成具有全國性影響的產業集聚基地,其中80%以上的企業在產品、服務、技術、人才等方面與版權有實質性關聯。
(三)具有完善的版權服務體系,能為企業提供與版權相關的交流、交易、融資、合作、咨詢、培訓等服務。
(四)具有版權統計制度和鼓勵創新的激勵機制,園區(基地)企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自主版權,創造和運用版權的數量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版權保護氛圍,園區(基地)企業不生產、不傳播、不使用侵權制品,軟件正版化率達100%,無惡意侵權盜版行為。
(六)已獲得省級版權示范園區(基地)稱號。
第六條 申報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級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由該部門向國家版權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要載明申報理由和所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報全國版權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由該部門向國家版權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要載明申報理由和所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全國版權示范城市,實行自愿申報、創建考核、期滿授牌和監督管理的程序。申報城市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出創建申請,經國家版權局同意后,開展創建活動,創建期為2年。
創建期間,申報城市應每年向國家版權局匯報一次創建工作進展。
創建期滿一年內,申報城市提出考核申請,國家版權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授予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稱號,制作頒發牌匾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考核不合格者,保留創建資格2年,2年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創建資格。
第九條 全國版權示范單位、示范園區(基地),實行自愿申報、考核授牌和監督管理的程序。申報單位和園區(基地)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申請后,國家版權局依據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授予全國版權示范單位或全國版權示范園區(基地)稱號,制作頒發牌匾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對獲得全國版權示范稱號的城市、單位和園區(基地),國家版權局將在媒體宣傳、作品登記、執法資源、公共服務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并建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物質獎勵、政策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國家版權局和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的監督檢查。國家版權局對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進行不定期抽查巡檢,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示范單位和園區(基地)進行不定期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 全國版權示范城市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有關制度建設、政策實施、強化保護、產業創新、宣傳教育等工作情況,報送國家版權局并抄送省級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全國版權示范單位和園區(基地)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有關守法經營、制度建設、規范管理、產業和貿易發展、教學科研等工作情況,報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抄報國家版權局。
第十三條 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存在申報材料作假、不及時處理本轄區或本單位重大侵權盜版案件、連續2次考核不合格等情況的,由國家版權局撤銷示范稱號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和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