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使用新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專用章”。同時啟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登記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合同登記專用章”。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局長簽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仍然有效。 特此公告
國家版權局 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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