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以報刊轉載和摘編、表演、錄音和制作廣播電視節目的方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禁止外,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使用者應按國家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使用者應在使用作品后一個月內,將應付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由該機構轉遞著作權人。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版權局現指定中國版權研究會為臨時收轉使用作品報酬的機構。
使用單位向收轉機構寄送報酬,應提供被使用作品的名稱、出處和作者署名以及其他與作者有關的線索。
著作權人發現其作品被他人使用超過一個月而未收到報酬,可向中國版權研究會查詢。未便于向著作權人轉遞報酬,凡有可能被轉載和摘編、表演、錄音或制作廠播電視節目的作品,著作權人可向收轉機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作者姓名、地址,作品名稱、首次發表的方式、時間、地點和署名。
中國版權研究會地址:北京安定門外外館東街甲一號
郵政編碼:100011
電話:4214447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東四南分理處
帳號:144203-25
特此公告
國家版權局
199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