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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04月19日    [ ]

4月1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組織開展“聚焦制造業(yè)當家服務高質量發(fā)展”司法保護交流座談會暨司法開放日活動,座談會上發(fā)布了2022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要點


本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廣州兩級法院2022年度審結的諸多精品案例的代表,是一年來廣州兩級法院聚焦知識產權, 護航科技創(chuàng)新,服務保障發(fā)展大局的先進經驗。這些案例有8件來源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件來源于廣州市基層法院,既有民事糾紛,也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十大案例中,發(fā)明專利權糾紛1件(案例8),商標權糾紛3件(案例1、2、5),其中1件同時涉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例2),著作權糾紛2件(案例7、9),其中1件同時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例9),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利糾紛1件(案例3)、標準必要專利糾紛1件(案例4)、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1件(案例6)、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件(案例10)。這些案例中,二審案件3件,一審案件7件,其中9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1件尚未生效。本次發(fā)布的案例值得重點關注的有:

一、高額賠償案件。十大案例中有2件案例判賠金額超過1000萬元,案例9騰訊公司與銀光公司、謝榮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判決被告賠償1719萬余元;案例10周某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判決被告周某支付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1383萬余元。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彰顯了兩級法院依法加強對知名商標、創(chuàng)新成果的保護,嚴厲懲治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基本立場。

二、涉新業(yè)態(tài)案件。案例9騰訊公司與銀光公司、謝榮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涉及微信軟件合法權益保護。近年來,信息數(shù)據(jù)已對社會發(fā)展和用戶行為產生巨大影響,數(shù)據(jù)安全是互聯(lián)網產品的重要內容,各類基于微信軟件出現(xiàn)的侵權現(xiàn)象層出不窮。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涉案軟件在數(shù)據(jù)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對三騰訊公司造成的影響進行認定,并據(jù)此判處高額賠償,明確制止和警示侵權行為,有力推動了科創(chuàng)企業(yè)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也是對互聯(lián)網運營中數(shù)據(jù)信息權益認定和保護的有益探索。

三、涉自主創(chuàng)新案件。案例3棕科公司與浪升種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屬于運用基因技術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利的典型案例,是全國首例在侵權訴訟中通過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方法確定山茶花類繁殖材料與授權品種特征、特性是否相同的案件。在國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種分子測定實驗室的檢測結論基礎上,支持植物新品種權利人135萬元的訴訟請求,有利于形成對種業(yè)侵權行為的強力威懾,不僅彰顯了種業(yè)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更有助于激勵種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提升種業(yè)人的植物新品種權意識,促進鄉(xiāng)村振興。案例8 P2I公司與菲沃泰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系中外企業(yè)就涉外、涉新材料提起的訴訟,技術難度大,社會影響面廣,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充分發(fā)揮技術調查官制度優(yōu)勢,通過解讀數(shù)據(jù)、評析報告,對涉案技術問題進行全面細致勘驗比對和充分釋明,確立化工產品技術方案實質相同,對全面覆蓋原則在涉聚合物專利侵權案件的適用給出重要指引,達到自主創(chuàng)新保護和平等保護的利益平衡。

四、涉規(guī)制權利濫用案件。案例1碧歐公司與碧鷗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首次將“搶注商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以及“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兩種情形的適用場景和法律要件加以區(qū)分并明確,有力遏制了權利濫用行為。案例2“今日頭條”訴“今日油條”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自立案之日起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抖音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較好把握了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與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限制競爭之間的利益衡平,對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產生積極影響。

五、重大涉外案件達成和解的探索。案例4華為公司訴英偉特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存在多國平行訴訟且技術事實認定難度大。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并不局限于該訴訟,而是從解決雙方全球糾紛著眼,要求雙方全球平行訴訟的代理人一并參與和解談判過程,經綜合評估并與各方溝通,促進雙方積極談判并達成了全球和解協(xié)議,原被告雙方先后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寄來感謝信和錦旗。該案的成功化解,為當前愈演愈烈的標準必要專利爭奪戰(zhàn)提供了正向引導,是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司法能動作用、推動重大涉外案件妥善解決的良好范例。

關于十大典型案件具體情況請參閱下面的材料。


案例目錄

2022年度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大典型案例.png



案例一


規(guī)制商標權權利濫用  維護公平市場秩序
——碧歐公司與碧鷗國際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20)粵73民終5237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廣州市碧歐化妝品有限公司(簡稱碧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廣東碧鷗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簡稱碧鷗國際公司)、廣州汝寧木影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汝寧公司)、廣州汝寧木影貿易有限公司韶關分公司(簡稱汝寧韶關分公司)、澳寶化妝品(惠州)有限公司(簡稱澳寶公司)

【案情與裁判】

碧歐公司系第12113899號“11.png”注冊商標權利人,其主張碧鷗國際公司、澳寶公司、汝寧韶關分公司實施了侵害其涉案注冊商標的行為,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20萬元并登報道歉。一審法院認為案外人鐘利民對于“11.png”標識的使用,符合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構成要件,有權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碧歐公司無權加以禁止,但鐘利民在后續(xù)使用中,應注意附加區(qū)別標識,使其產品區(qū)別于碧歐公司產品,判決駁回碧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碧歐公司2013年1月28日申請涉案商標之前,鐘利民及其經營的相關企業(yè)在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洗潔用品等商品上存在在先使用包含“11.png”圖形商業(yè)標識的事實并且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一定影響”的要件。由于鐘利民在先使用包含“11.png”圖形的商業(yè)標識并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知名度,應當允許鐘利民及其許可的碧鷗國際公司等延續(xù)使用“12.png”“13.png”被訴標識。碧歐公司在申請涉案商標之前,應當知道鐘利民在化妝品、洗潔用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包含“11.png”圖形的商業(yè)標識,故其申請注冊取得涉案注冊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行為,碧歐公司在本案中以此作為權利基礎主張侵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難謂正當,構成權利濫用,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在細化商標法條文,填補法律空白,統(tǒng)一裁判尺度等方面有一定指導意義。在本案之前,商標法沒有明確區(qū)分第三十二條“搶注商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以及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兩種情形的適用要件。“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只是在先使用人被動、有限的抗辯理由,而“搶注商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制度則是全面否定濫用權利者的有力武器。二審判決創(chuàng)新性地指出應當區(qū)分“搶注商標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以及“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兩種情形。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是區(qū)別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和對于搶注商標的否定性評價兩種法律制度的關鍵。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主觀上明顯存有惡意,應考慮對其搶注商標濫用權利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而非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對在先使用人施以“原使用范圍”“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等限制后對先后二者的行為均予以肯定,避免了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制度放任有惡意的在后注冊商標申請人的問題。本案首次在裁判中將這兩種情形的適用場景和法律要件加以區(qū)分并明確,更有力地遏制了權利濫用行為。裁判作出之后,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宣傳報道,獲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合理劃定權利界限 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今日頭條”訴“今日油條”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0)粵73民初2332號】

【當事人】

原告: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抖音公司)

被告:河南今日油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今日油條公司)、趙亞東、河南燒烤者食品有限公司(簡稱燒烤者公司)

【案情與裁判】

抖音公司是1.png2.png3.png4.png四個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抖音公司訴稱,上述四注冊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前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請求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今日油條公司等開設早餐店售賣油條、豆?jié){等食品,在餐館招牌、菜單、食品包裝、店鋪裝潢、員工服裝、微信公眾號、網站、招商加盟廣告及展覽會等多處大量使用5.png6.png等標識,侵害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今日油條公司等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2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在文字、含義、顏色等構成要素上不構成相同或相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區(qū)分,現(xiàn)有證據(jù)未能證實今日油條公司等具有混淆故意或已造成公眾實際混淆,故今日油條公司等不構成普通商標侵權。涉案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頭條”“今日頭條”屬于常用詞匯,使用在新聞資訊領域固有顯著性較弱,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分別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場,抖音公司在餐飲領域不具有現(xiàn)實利益,雙方在該市場上沒有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今日油條公司等未對馳名商標造成弱化、貶損或丑化,亦未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情形。故即使涉案注冊商標中的部分商標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今日油條公司等亦不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害。今日油條公司使用的企業(yè)字號“今日油條”與“今日頭條”區(qū)別明顯,其在微信公眾號、網站等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與“今日頭條”手機APP的運行界面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二者的廣告語及海報存在差異,故今日油條公司等的行為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抖音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今日頭條”知名商標,且抖音公司系國內知名自媒體公司,自立案起即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及高度關注。無論是從保護勤勉、鼓勵創(chuàng)新、維護公平的層面,還是從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層面出發(fā),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都是必要和正當?shù)摹5牵瑢τ隈Y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應當基于利益平衡原則合理劃定保護界限,避免對市場自由和公平競爭空間的隨意擠壓。本案的審理,較好把握了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與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限制競爭之間的利益衡平,對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產生積極影響。


案例三
基因技術護航植物品種創(chuàng)新 司法審判助力綠色產業(yè)發(fā)展
——棕科公司與浪升種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2020)粵73知民初326-329號】

【當事人】

原告:廣州棕科園藝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棕科公司)

被告:高州市浪升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簡稱浪升種植合作社)

【案情與裁判】

棕科公司主張浪升種植合作社所種植、扦插、嫁接的植物繁殖材料侵害其對“夏夢衍平”“夏夢小旋”“夏日七心”“夏詠國色”等植物新品種享有的權利,提起多案訴訟,要求浪升種植合作社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45.7萬元。雙方當事人對于被訴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是否與授權植物新品種相同,以及被訴植株的來源等問題均存在爭議。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繁殖植株的品種特征、特性是否與授權品種一致的問題,需要通過專業(yè)檢測技術進行測定。經過向林業(yè)類技術專家了解基因指紋圖譜檢測原理后,法院通過釋法促成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選定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方法作為確定被訴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是否與授權植物新品種相同的方法,并組織當事人當庭取樣,使得從植物葉芽送檢至鑒定報告的出具得以在短期內完成。國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種分子測定實驗室采用SSR 分子標記法進行檢測并得出結論認為,被訴繁殖材料與授權品種在選定位點上的DNA 指紋圖譜完全一致。法院據(jù)此認定被訴茶花植株與“夏夢衍平”“夏夢小旋”“夏日七心”“夏詠國色”等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一致,并認定浪升種植合作社的被訴行為構成對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鑒于浪升種植合作社的故意侵權性質,以及同時侵害多項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繁殖材料種植面積廣、侵權時間持續(xù)長的侵權情節(jié),結合考慮涉案植物新品種的類型、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費用高、授權品種的市場售價高等因素,法院在法定幅度內確定較高的賠償責任,判令浪升種植合作社賠償共計135萬元。系列案件宣判后,浪升種植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屬運用基因技術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利的典型案例。加大種業(yè)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事關農業(yè)科技的自立自強,是護航“三農”經濟的司法擔當。本案通過現(xiàn)代植物基因技術手段提升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效率,凈化種業(yè)市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是全國首例在侵權訴訟中通過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方法確定山茶花類繁殖材料與授權品種特征、特性是否相同的案件。在國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種分子測定實驗室的檢測結論基礎上,支持植物新品種權利人總計高達135萬元的訴訟請求。案件探索解決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的檢測難題,縮短檢測時間,有效提升了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保護效率,不僅彰顯了種業(yè)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于形成對種業(yè)侵權行為的強力威懾,更有助于激勵種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提升種業(yè)人的植物新品種權意識,促進鄉(xiāng)村振興。


案例四
能動化解標準必要專利糾紛 正向推動各方合作共贏
——華為公司訴英偉特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2021)粵73知民初386-388號】

【當事人】

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簡稱華為公司)

被告:英偉特SPE有限責任公司(INVT SPE LLC)(簡稱英偉特公司)

【案情與裁判】

本三案所涉發(fā)明專利分別為:專利號ZL02142556.6、名稱“自動請求重發(fā)發(fā)送和接收方法及其設備”,專利號ZL200910008458.0、名稱 “通信終端裝置和無線通信方法”,專利號ZL01803504.3、名稱 “正交頻分復用通信裝置”。2015年1月-10月,涉案專利原專利權人發(fā)函華為公司就其涉及3G、4G通信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許可談判,因雙方存在較大分歧,未達成許可協(xié)議。英偉特公司于2017年受讓取得涉案專利權,并于2020年2月就涉案專利的同族專利在德國對華為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華為公司則認為涉案專利不屬于標準必要專利,其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終端產品不侵害英偉特公司專利權。英偉特公司經華為公司催告后未在中國起訴,華為公司遂提起本三案確認不侵權之訴。開庭審理后,經合議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全球和解協(xié)議,華為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者通過談判達成許可協(xié)議是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解決的最優(yōu)途徑,談判達成的結果能夠充分地體現(xiàn)標準必要專利為市場所認可的價值。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引導下,及時回歸理性、開展誠信和積極談判并達成全球許可,為此類糾紛的妥善解決起到了良好的導向和示范作用,應予贊許。

【典型意義】

本三案為標準必要專利確認不侵權之訴,技術事實認定難度大,存在多國平行訴訟,談判過程亦存在包括華為公司在全球市場布局變化、英偉特公司作為非專利實施主體、雙方報價差距近百倍以及全球平行訴訟持續(xù)升溫等諸多難點。考慮到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特殊性質,雙方協(xié)商合作不僅有利于技術運用和轉化,更能充分體現(xiàn)專利市場價值,符合雙方根本利益。調解過程中,法院并不局限于本案訴訟,而是從解決雙方全球糾紛著眼,要求雙方全球平行訴訟的代理人一并參與和解談判過程,充分陳述立場和方案,法院綜合評估并與各方溝通。最終,雙方達成全球一攬子和解,原被告雙方先后寄來感謝信和錦旗。本三案糾紛的成功化解,不僅推動雙方重回協(xié)商談判的理性軌道,促使雙方建立穩(wěn)固的合作基礎,更為當前愈演愈烈的標準必要專利爭奪戰(zhàn)提供了正向引導,是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司法能動作用、推動重大涉外案件妥善解決的良好范例。


案例五
明確商標先用權抗辯主體 維護商標權人合法權利
——徐定朋與壹欣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21)粵73民終7380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徐定朋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壹欣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壹欣公司)

【案情與裁判】

徐定朋是“牧馬人”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在另案中起訴廣州市派仕盾電子有限公司(簡稱派仕盾公司)侵害該商標權,派仕盾公司在該案中提出在先使用抗辯,該案經二審終審認定派仕盾公司的商標先用權抗辯成立。壹欣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商標先用權抗辯證據(jù)與派仕盾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相關證據(jù)相同,一審法院認定壹欣公司的先用權抗辯成立,判決駁回徐定朋的訴訟請求。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同股東的關聯(lián)公司。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在上述兩案中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在其各自的淘寶網店中銷售鏈接的商品名稱上使用了被訴侵權標識“牧馬人”,被訴侵權鼠標上沒有該標識。壹欣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了采購合同、協(xié)議書等,擬證明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自于派仕盾公司。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維護我國商標注冊制度穩(wěn)定的框架下,商標先用權抗辯的主體除了在先使用者本人外,還包括:1.源自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先用權。(1)在先被許可使用人。本案中,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的時間是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后,故壹欣公司不屬于在先被許可使用人。(2)在先使用供應商的銷售商。本案中,壹欣公司在二審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派仕盾公司,且被訴侵權標識并非使用在被訴侵權產品上,而是使用在商品鏈接名稱上,因此壹欣公司不屬于在先使用供應商的銷售商。2.承繼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先用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變更或轉移后的繼承者、自然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受讓方。壹欣公司和派仕盾公司雖是同一法定代表人、同股東的公司,但雙方均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且派仕盾公司并未注銷,故壹欣公司不能作為派仕盾公司的承繼人或受讓方承繼其商標先用權。綜上,壹欣公司的商標先用權抗辯不成立,遂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壹欣公司停止侵權及賠償徐定朋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商標法并未對可行使商標先用權抗辯的主體進行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對該問題也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裁判規(guī)則。本案提出商標先用權是對抗商標侵權指控的消極權利即抗辯權,并不是與商標權平行的權利,其性質是民事法益而非民事權利。在維護我國商標注冊制度穩(wěn)定的框架下,以下兩種類型主體亦可以主張商標先用權:1.源自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先用權:在先被許可使用人和在先使用供應商的銷售商;2.承繼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先用權: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變更或轉移后的繼承者、自然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等。二審判決對商標權人與在先使用人的權利邊界,規(guī)范在先使用人的商標使用行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案例六
厘清作品合理使用邊界 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chuàng)新
——李穎欣與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2021)粵73民終7310、7311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奇虎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穎欣

【案情與裁判】

李穎欣在2020年4月30日發(fā)表了標題為《歐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滿北歐優(yōu)雅,到處都是特色建筑》《塞班島最有趣的沙灘,沙子像星星,游客禁止帶走卻可以花錢購買》的文章,并主張文章中的兩張配圖構成攝影作品,其為涉案攝影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權人。在奇虎公司經營的360搜索網站搜索框內輸入“歐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滿北歐優(yōu)雅,到處都是特色建筑”,檢索結果出現(xiàn)的網頁包括涉案被訴侵權圖片在內的多張圖片,且該圖片下方標有廣告字樣,點擊圖片,頁面跳轉到帶有“絲路教育”字樣和標識的網站;在搜索框內輸入“塞班島最有趣的沙灘,沙子像星星”,檢索結果出現(xiàn)的網頁包括被訴侵權圖片在內的多張圖片,且該圖片下方標有廣告字樣,點擊圖片,頁面跳轉到帶有麗江旅游攻略旅游最佳路線推薦的網頁。李穎欣主張奇虎公司在其經營的360搜索(so.com)網站上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上述攝影作品且未署名,侵犯了其對涉案攝影作品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奇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每案3000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奇虎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李穎欣對涉案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奇虎公司賠償李穎欣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每案600元。奇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奇虎公司作為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其上述廣告行為并未改變自然搜索的結果,也不會導致網絡用戶無法通過搜索結果查找原始網頁,實質上既不影響李穎欣涉案攝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損害李穎欣對該作品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還能夠增加該作品的曝光量。從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在不打破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平衡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奇虎公司對涉案攝影作品縮略圖的使用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疇。李穎欣作為涉案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對奇虎公司360圖片搜索服務中縮略圖的呈現(xiàn)方式持有異議,可以適用“通知-刪除”規(guī)則,通過奇虎公司網站上公布的投訴渠道和投訴方式,要求其不得在涉案攝影作品相關搜索結果上附加廣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二審改判駁回李穎欣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準確把握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有關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保護的精神實質,特別是準確把握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強網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的保護,又要注意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chuàng)新和商業(yè)模式發(fā)展,確保社會公眾利益。本案判決在進一步厘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和行為邊界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案例七
規(guī)范軟件許可使用方式 營造誠實信用營商環(huán)境
——快意公司與敏實集團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2019)粵73知民初1519號】

【當事人】

原告:廣州快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快意公司)

被告:敏實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敏實集團公司)、寧波信泰機械有限公司(簡稱寧波信泰公司)等二十四個公司

【案情與裁判】

2013年至2018年間,敏實集團公司向快意公司購買了478個ERP系統(tǒng)軟件的許可證數(shù),約定未經許可的工廠或超過用戶數(shù)需要根據(jù)實際使用量購買許可證授權。快意公司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鑒定機構統(tǒng)計了敏實集團公司使用涉案軟件時產生的log in及l(fā)og out 記錄,結論為2017年度的總用戶名數(shù)量為1380個,2018年度的總用戶名數(shù)量為927個。快意公司認為敏實集團實際使用軟件用戶有1380個,超出了授權許可數(shù)478個,侵害了快意公司對該軟件的復制權,訴至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合同約定敏實集團公司購買涉案軟件數(shù)量的計算單位為“許可證數(shù)(Named User)”,結合合同內容及軟件登錄頁面處“User ID”“Password”的設置,由此可以確定雙方約定的授權許可方式為命名用戶許可授權。合同并沒有約定“許可證”是單個還是并發(fā)的命名用戶許可證。在此情況下,應當從保護軟件著作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對合同所述“許可證”做限縮解釋,根據(jù)當時的技術發(fā)展情況、軟件類型及用途等因素考慮,“許可證”應當系“單個命名用戶許可證”,也即一個許可證僅能一個命名用戶使用。“用戶數(shù)”與“許可證數(shù)”亦是相互對應的,使用方式亦為一致,即一個許可證對應一個用戶。

敏實集團公司辯稱其購買了涉案軟件后,將軟件復制安裝到服務器上,提供購買的許可證賬號及密碼給其下屬公司,各公司通過遠程登錄虛擬機的方式登錄服務器使用涉案軟件。涉案合同明確約定了“甲方同意并遵守標準許可證授權使用規(guī)范”,雖然敏實集團公司購買了多個涉案軟件許可證,但仍然應當遵守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要求及按照授權范圍使用涉案軟件。敏實集團公司實際使用涉案軟件的用戶有1380個,超過了合法授權許可用戶數(shù)478個,故敏實集團公司對涉案軟件的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約定的許可范圍,侵害了快意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復制行為由敏實集團公司實施,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余二十三個被告與敏實集團公司構成共同侵權。綜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敏實集團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快意公司涉案軟件的復制權的行為,賠償快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400萬元。本案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計算機軟件及互聯(lián)網技術發(fā)展迅速的網絡時代,如何準確、恰當、合理對合同內容進行解釋是處理這類案件的關鍵之處,本案的處理方法可為此類案件提供有益的借鑒。同時,通過本案的審理,可以向社會傳達正確的信息,引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往規(guī)范化的方向發(fā)展。在充分運用新技術的同時,應當遵循當事人的合意,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行業(yè)慣例,不能為了滿足自身利益而利用技術手段打“擦邊球”,規(guī)避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行業(yè)慣例。


案例八
依托高水平技術調查力量  護航高質量知識產權審判
——P2I公司與菲沃泰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2018)粵73民初2555號】

【當事人】

原告:P2I有限公司(簡稱P2I公司)

被告:江蘇菲沃泰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簡稱菲沃泰公司)、惠州長城開發(fā)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城公司)

【案情與裁判】

P2I公司源于英國國防部資助的防務項目,其ZL98807945.3號“表面涂層”專利于2005年獲得我國發(fā)明專利授權。菲沃泰公司2016年成立,是我國一家專注納米表面功能改性的民營企業(yè)。P2I公司認為菲沃泰公司、長城公司制造、銷售的鍍膜設備處理的手機使用了P2I公司上述專利。P2I公司委托鑒定機構檢測并出具鑒定報告,并通過國家行政查處獲得官方檢測報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二者產品制備工藝是否實質性相同,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可采信的檢測報告并不足以支撐反應前后分子結構層面的技術比對,無法體現(xiàn)被訴侵權產品原液中每一種單體的分子結構變化,無法判斷是否具有專利對應技術特征。相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因為增加了其他活性物質,理論上必然發(fā)生共聚交聯(lián)生成網狀聚合物,將明顯不同于依照專利方案制備出的直鏈型聚合物。因此,二者并非實質相同。合議庭采納技術調查意見,認定菲沃泰公司、長城公司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中外企業(yè)就涉外、涉新材料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的糾紛,技術難度大,社會影響面廣,關系自主創(chuàng)新保護和平等保護的利益平衡。此類技術案件的技術事實查明是解決知識產權訴訟爭議的關鍵點。本案中,技術調查官通過解讀數(shù)據(jù)、評析報告,結合專業(yè)知識,確立化工產品技術方案實質相同的判定原則,對全面覆蓋原則在涉聚合物專利侵權案件的適用給出重要指引,為化工類專利侵權案件不能機械簡單套用全面覆蓋原則提供了良好典范。


案例九
規(guī)范軟件開發(fā)權限 加強數(shù)據(jù)安全保障
——騰訊公司與銀光公司、謝榮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0)粵0106民初36378號】

【當事人】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三騰訊公司)

被告:廣州銀光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銀光公司)、謝榮

【案情與裁判】

三騰訊公司于2011年開發(fā)推出微信軟件,享有微信軟件、微信紅包、微信黃臉等的著作權及“微信”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并共同運營微信軟件,對微信平臺進行安全防護、隱私防護和運維服務。銀光公司推出的Y3微聊管理系統(tǒng)軟件,實現(xiàn)了群控微信軟件賬號、監(jiān)控及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群控批量操作等惡意功能,在“微聊”管理平臺上使用與微信紅包、表情相同的內容。三騰訊公司認為銀光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謝榮是銀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收取款項,與銀光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故起訴請求判令銀光公司、謝榮停止侵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73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銀光公司開發(fā)運營的軟件通過技術手段破解微信用戶在手機上緩存的數(shù)據(jù)包密鑰,破壞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行秩序,對三騰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銀光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三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719萬余元。銀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后撤回上訴,本案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信息數(shù)據(jù)已經對社會的發(fā)展和用戶行為產生巨大影響力的現(xiàn)實之下,數(shù)據(jù)安全是互聯(lián)網產品的重要內容。微信軟件具有個人社交及商務往來的多重功能,該軟件的平穩(wěn)運行及安全的重要性愈加凸顯。各類基于微信軟件出現(xiàn)的侵權現(xiàn)象層出不窮,對于微信的運營和數(shù)據(jù)安全存在隱患。本案對于涉案軟件在數(shù)據(jù)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對三騰訊公司造成的影響進行認定,并據(jù)此判處高額賠償,明確地制止和警示侵權行為,同時全面保護軟件開發(fā)和運營者的知識產權,有力保障和推動了科創(chuàng)企業(yè)不斷推陳出新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也是對互聯(lián)網運營中數(shù)據(jù)信息權益的認定和保護的有益探索。


案例十
嚴打知識產權違法犯罪  助力消費者權益保護
——被告人周飛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1)粵0112刑初80號】

【當事人】

原告: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飛

【案情與裁判】

2018年3、4月至2019年1月13日期間,周某與同案人曾某明結伙,先后雇請同案人倪某林、伍某,并利用同案人周某來提供的場地及商標標識、酒瓶、原料酒等原材料,在廣州市白云區(qū)人和鎮(zhèn)建南橫巷街X巷X號等地,以杰坊、豪馬等洋酒為原料酒,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下,灌裝生產帶有 “軒尼詩”“馬爹利”等注冊商標的洋酒并銷售,經核算銷售金額共計461萬余元。2019年1月13日,公安機關在上址抓獲被告周某及同案人曾某明等人,繳獲作案工具和假冒洋酒一批。公訴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被告周某等提出指控,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等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灌制假冒的高端洋酒,對消費者進行欺詐銷售,給購買上述假冒洋酒的消費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潛在的安全隱患,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周某支付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1383萬余元,并在省級以上電視臺或全國范圍內發(fā)行的報紙上公開發(fā)表賠禮道歉聲明。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被告周某等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將低端洋酒手工灌裝到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回收空酒瓶內,并封裝制作成假冒的高端洋酒的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給不特定購買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潛在的安全隱患,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此類針對假冒洋酒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例在全國范圍內尚不多見,且本案支持了三倍懲罰性賠償,判賠金額超過千萬,屬于目前全國判賠金額較高的案例之一,彰顯了司法機關對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商標管理秩序和凈化市場環(huán)境的決心。同時,本案通過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對侵害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懲處,對震懾和預防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司法引導和教育示范意義。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