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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發布2022年知產司法保護分析報告及十大知產案件
2023年04月19日    [ ]

4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周活動啟動儀式并發布《2022年浙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分析報告》及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據了解,2022年,浙江法院共新收一審、二審、再審等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463件,審結29142件。其中,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26592件和26371件,民事二審案件1628件和1583件,民事再審案件(含申訴)248件和242件。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512件和479件,對926人作出有罪判決并生效。新收知識產權行政一審案件37件,審結23件。

從案件數量來看,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收案量均有所增長,其中民事案件近三年來首次回升。全省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收案量在連續三年負增長后首度回升,從2021年的23635件上升至2022年的26592件。

從民事案件類型看,專利權案件大幅增長,商標權、特許經營合同、技術合同案件均有所下降;從刑事案件類型看,商標權案件仍占絕對多數;從行政案件類型看,商標權及專利權兩類案件占比較大。

從涉網因素看,涉網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出現反彈。2022年新收和審結涉網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8505件和18176件,同比分別上升26.13%、30.26%。2022年全省涉大型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收案量7085件,同比上升20.19%。

從案件采取臨時措施情況看,申請得到支持的比例較高,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實效性得以發揮。2022年新收申請訴前知識產權臨時措施的案件116件,是2021年的2.47倍;審結87件,是2021年的2.42倍,審結案件中支持率為83.91%。


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1.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與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近年來,數字藏品作為一種兼具文化價值和收藏價值的新型數字出版物,逐漸成為風靡全球的潮流風向標,同時也給數字化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全新挑戰。本案系全國首例涉“NFT數字作品”侵權案。法院在本案中對NFT數字作品的法律屬性、NFT數字作品形成及流轉過程中相關行為的法律性質、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等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并形成了相應的司法審查標準。本案判決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對于構建公開、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鏈上數字作品新業態,保障文化數字化戰略實施,促進數字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裁判要旨】

NFT數字作品是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唯一標識的特定數字化作品。NFT數字作品的交易流程涉及鑄造、上架發布、出售轉讓三個階段。1.在上架發布階段,NFT數字作品被提供在公開的互聯網環境中,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此種獲得既可以是不以受讓為條件的在線瀏覽,也可以是在線受讓之后的下載、瀏覽等方式,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2.NFT數字作品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出售轉讓該類作品的結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移轉財產性權益,并非移轉物權,故其雖能產生類似于“交付”的后果,但未落入傳統發行權的權項范圍。3.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提供的網絡服務屬于新型的網絡服務,基于NFT數字作品的特殊性及其交易平臺提供網絡服務的性質、控制能力、侵權風險、營利模式,此類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網絡用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負有相對較高的注意義務,并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互聯網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終5272號

【案情介紹】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策公司)經漫畫家馬千里授權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財產權及維權權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與宙公司)經營的Bigverse平臺發現,用戶“anginin”鑄造并發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數字作品,該NFT數字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帶有“@不二馬大叔”的水印。奇策公司認為,原與宙公司作為專業NFT交易平臺未履行審核義務,侵害了其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立即停止該侵權行為,刪除“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將對應NFT在區塊鏈上銷毀或回收,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NFT數字作品系通過鑄造被提供在公開的互聯網環境中,交易對象為不特定公眾,每一次交易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可以使公眾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故NFT數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特征。綜合Bigverse平臺的交易模式、技術特點、平臺控制能力、營利模式等因素,原與宙公司應當盡到善良管理者義務,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同時其也享有一定的自主決策權和審查空間。但在本案中,原與宙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停止侵害,鑒于NFT數字作品及其交易的相關數據均保存于區塊鏈服務器中,該區塊鏈節點無法被刪除,故原與宙公司應將侵權作品在區塊鏈上予以斷開并打入地址黑洞,以達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該院于2022年4月22日判決:原與宙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00元。

原與宙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NFT數字作品的交易流程涉及鑄造、上架發布、出售轉讓三個階段。其中,“鑄造”是將數字文件寫入區塊鏈的階段,涉及著作權法中的復制行為;“上架發布”NFT數字作品于交易平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出售”NFT數字作品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行行為,而是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的轉移。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伴隨著相應財產性權益產生和移轉的全流程,同時,基于此類交易可能引發的侵權風險、平臺的營利模式等因素,原與宙公司應當對其網絡用戶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負有相對較高的注意義務,審查NFT數字作品來源的合法性。本案中,原與宙公司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幫助侵權的民事責任。作為停止侵權的救濟措施之一,一審法院判令將涉案NFT數字作品打入黑洞地址具有合理性。綜上,該院于2022年12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彭某露與義烏市棋逢貿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濫用知識產權不當牟取商業利益的現象也時有出現。本案原告彭某露在各電商平臺上取證了上百個商家,集中發起上百件著作權維權訴訟,而其所主張的著作權是從不同主體處“收購”的近百張攝影圖片的許可使用權,且圖片的原始著作權權屬存疑。在法院的詳細詢問審查下,原告申請撤回本案起訴,但法院未予準許,后以濫用訴訟權利為由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審結生效后,原告撤回了其余105件訴訟。法院對原告濫用訴權的行為進行了民事制裁,罰款3000元,有力懲戒了權利濫用行為,有效遏制了惡意訴訟、虛假訴訟以及黑灰產業鏈的滋生。

【裁判要旨】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本案原告不當利用著作權登記和許可使用制度,從他人處大量“收購”權屬不明的圖片,并以其妻子名義進行作品登記,進而提起批量維權訴訟,其目的在于通過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在權利基礎不明的情況下,準許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將影響關聯案件的審理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法院應繼續審查原告主體資格并作出裁判,還可依法對原告濫用權利的行為進行民事制裁。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2790號

【案情介紹】

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間,彭某露以其妻子劉某芳名義就十一幅攝影作品向貴州省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2021年11月28日,劉某芳與彭某露簽訂《圖片版權授權合同書》一份,約定劉某芳獨家授權攝影作品著作權于彭某露等內容。2022年2月14日,彭某露以義烏市棋逢貿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網店鏈接中使用上述攝影作品侵害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一審庭審中,彭某露提交案外人義烏市啟揚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揚公司)與劉某芳簽訂的《圖片版權授權委托合同》,該合同約定啟揚公司將73張系列圖獨家授權給劉某芳,并委托劉某芳進行維權活動,維權工作及一切費用由劉某芳自行承擔,維權所得費用由雙方自行協商分成比例。為查明涉案攝影作品的真實著作權權屬,法院要求彭某露提供啟揚公司相關信息并要求啟揚公司出庭。彭某露未能提供相關信息,啟揚公司亦未到庭接受法庭詢問。2022年3月10日,彭某露向法院申請撤回對本案的起訴。

【裁判內容】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雖載明作者和著作權人為劉某芳,但結合庭審情況和法院查明的事實,實際相關攝影圖片并非由劉某芳本人或委托他人創作。原告主張其系接受他人委托進行訴訟維權。對此該院認為,首先,法庭多次要求原告所主張的作品作者到庭接受詢問,但相關人員并未到庭,原告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表明作品創作及公開發表的過程,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作品的實際作者和著作權人,原告亦無權接受他人委托。其次,原告不具有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主體資格,其提起批量維權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賺錢牟利。在原告提交的聊天記錄中,有“搞外包裝專利設計版權”“賠的更多。賠好幾十萬都有可能的”等內容,其以妻子名義進行作品登記、簽訂授權合同取得被許可人身份提起訴訟,均系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庭審后,原告就本案提出了撤訴申請,但原告除本案之外還提起了多個訴訟,裁定撤訴將使得本案作品權利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并使得其余訴訟案件的性質無法得以明確,故對原告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據此,該院于2022年4月22日判決:駁回原告彭某露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彭某露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審結生效后,彭某露撤回了其余105件關聯訴訟。


3.FMC農業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與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是維護良好國際貿易秩序的重要環節,本案就是一起涉及展會經濟的訴前行為保全案件。對申請人請求禁止被申請人再次參展實施涉嫌侵權行為的申請,法院考慮到雖然涉案發明專利權即將到期,但仍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且春耕時節正值專利產品銷售旺季,如果不禁止被申請人再次參展,很可能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產品。該裁定及時保護了國外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中國法院堅持平等保護、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司法態度。此后,FMC農業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MC公司)發送感謝信稱該裁定增加了其在中國繼續加大投資的信心。

【裁判要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行為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在展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的,可以認定屬于“情況緊急”的情形。本案中,一方面,年度當季專業展會將如期舉辦,被申請人很可能參會繼續實施涉嫌侵權行為,另一方面,春耕時節正值專利產品銷售旺季,如不禁止涉嫌侵權行為,將導致申請人商業機會流失和專利產品價格侵蝕的后果,故本案屬于“情況緊急”情形。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2證保1號

【案情介紹】

FMC公司是第ZL02815924.1號名稱為“殺節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酰胺”的發明專利權人之一。涉案專利是原研農藥化合物專利,專利權穩定性強。涉案專利所保護的氯蟲苯甲酰胺化合物是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中國農業農村部推薦的草地貪夜蛾防治用藥的主要成分,在農藥專業領域內知名度較高。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太公司)在多次大型展會上許諾銷售含有氯蟲苯甲酰胺成分的農藥產品,并在公司官網宣傳,公司農用化學品部總經理還在展會后向潛在客戶提供了氯蟲苯甲酰胺原藥報價。FMC公司認為上述許諾銷售行為顯然涉嫌侵害涉案發明專利權,且侵權情況緊急,應予及時制止,故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責令禁止永太公司許諾銷售涉案發明專利權的農藥產品,直至本案判決作出并生效為止。

【裁判內容】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首先,關于請求的事實基礎、法律依據及知識產權穩定性的審查。涉案專利系發明專利且在有效期內,專利權穩定有效。涉案專利所保護的化合物為氯蟲苯甲酰胺(英文:Chlorantraniliprole),而每一種化學物質均有國際通行的唯一對應的“化學物質登錄號”(CAS編號)及名稱,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根據CAS編號及名稱即可判斷被訴侵權的化學產品是否使用了專利,無需再進行實物比對。申請人的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曾經以線下展會形式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產品。其次,關于侵權可能性的審查。至本案審查時,被申請人所參加的相關展會均已結束,故申請人的行為保全申請實質指向的是禁止被申請人再次發生涉嫌侵權的許諾銷售行為,如參加新的行業展會宣傳推銷涉案產品。涉案專利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較高,被申請人則具有相關產品的經營能力。展會形式推廣是大型農藥企業常見的銷售手段,被申請人多次實施參展許諾銷售行為,并宣稱可提供銷售服務,故其具有再次實施許諾銷售行為的可能性,應認定申請人的權利正處于較明顯的、現實的受損威脅狀態之中。再次,關于行為緊迫性的審查。一方面,2022年度當季專業展會將如期舉辦,另一方面,春耕時節正值涉案專利產品銷售旺季,故本案存在“情況緊急”情形。此外,申請人專利將于2022年8月到期,剩余的保護期已經不足以支撐申請人通過完整的訴訟程序制止侵權,故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于實質性救濟合法知識產權具有緊迫性。綜上,該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

雙方均未申請復議,一審裁定已生效。


4.中國種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與李某貴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種業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是發展現代農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本案系保護種業植物新品種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堅持嚴保護導向,一方面,依法靈活轉移舉證責任,適當降低權利人舉證負擔,在原告提供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將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同一性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另一方面,依法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在查明侵權獲利的基礎上處以2倍懲罰性賠償,不僅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而且有力懲戒了惡意侵權行為,對于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種業科技自立自強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裁判要旨】

1.被告宣傳銷售的“楊麥25”雖與授權品種“揚麥25”有一字之差,但經釋明,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存在“楊麥25”小麥品種,結合兩者字形相近、讀音相同,以及交易聊天記錄、匯款備注均為“揚麥25”的事實,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認定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2.被告利用抖音網絡平臺,公然宣傳銷售無標識、標簽的白皮袋包裝小麥種子,系明知侵權性質而進行大規模銷售,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對權利人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96號

【案情介紹】

中國種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種子集團江蘇分公司)經許可在浙江區域享有“揚麥25”小麥品種的獨占實施權。李某貴通過手機抖音軟件發布多個視頻,其中一個視頻信息載明出售“白包裝楊麥25”,并宣稱銷量大和保證出芽率。種子集團江蘇分公司公證購買該種子后提起訴訟,主張李某貴的行為侵害“揚麥25”植物新品種權,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35萬元和合理費用69400元,共計1419400元,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李某貴辯稱,被訴侵權種子并非作為種子銷售、權利人未證明被訴侵權種子與涉案品種具有同一性、其系為案外人陳某生推銷并賺取差價故具有合法來源等。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關于繁殖材料性質。李某貴在抖音視頻中明確客戶對象為種植戶、向取證人員確保出芽率和確認品種,故足以認定其系將被訴侵權商品作為繁殖材料銷售。二、關于品種同一性。李某貴抖音視頻中使用與授權品種“揚麥25”有一字之差的“楊麥25”名稱,經釋明其未舉證證明有“楊麥25”小麥品種存在。兩者字形相近、讀音相同,結合李某貴在銷售中對于取證人員所提“揚麥25”均予確認的事實,可認定名稱差異系筆誤,本案被訴侵權種子使用了與授權品種相同的名稱。種子集團江蘇分公司就同一性已盡到初步舉證責任,反證義務在于李某貴。鑒于李某貴明確不提出鑒定申請,故足以認定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揚麥25”具有同一性。三、關于侵權行為認定。李某貴實施了儲存并銷售種子的行為。2021年修正后的種子法將為侵權而儲存繁殖材料作為單獨的侵權形態,但此前并未將儲存行為單獨列明。李某貴儲存被訴侵權種子的行為構成侵權銷售行為的一部分,故不再對此予以單獨評價。四、關于免責抗辯。李某貴辯稱系為案外人推銷。對此,一方面證人應當出庭接受詢問,書面證言不具有證據效力;另一方面李某貴在抖音視頻中明確其銷售的是白皮袋包裝的種子,系明知侵權性質而進行銷售,故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五、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李某貴經釋明未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根據李某貴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自稱的銷售2年以及年銷量數百噸的規模,結合侵權種子單價,可認定其侵權銷售額為132萬元,另根據侵權種子單價與2021年國家小麥(三等)1.13元的差價,可認定侵權種子利潤率為30%,由此確定侵權獲利共計396000元。李某貴公然以無標識、標簽的包裝銷售授權品種,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確定為2倍。維權費用均系實際合理支出,應予全額支持。綜上,該院于2022年8月23日判決李某貴: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1188000元,維權合理費用69400元,合計1257400元。

一審判決后李某貴未上訴,與種子集團江蘇分公司達成和解履行完畢。


5.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劉某亮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是全球領先的信息與通信技術解決方案供應商,“華為”“華為1.png”注冊商標是其經過多年自主創新和誠信經營打造的無形資產,凝聚著華為公司的商業信譽與市場價值。本案判決支持華為公司的懲罰性賠償訴請,有效保護民族品牌,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力打擊了侵權惡意明顯且侵權情節嚴重的假冒商標、攀附商譽行為,服務保障品牌強國戰略的實施。

【裁判要旨】

以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可以采用“侵權產品銷售總額×侵權產品利潤率×權利商標對侵權獲利的貢獻率”的公式進行計算。在確定銷售總額時,被告因刷單產生的虛增交易額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合法經營理念,一般不予扣除;在確定侵權產品利潤率時,在被告未提交反證證明原告主張的第三方利潤率與其利潤率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法院可參照第三方同類產品近三年的平均毛利率進行計算;在確定權利商標的貢獻率時,應結合權利商標知名度與被告自有品牌知名度之間的“位差”合理確定,盡可能反映權利商標的市場價值。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初886號

【案情介紹】

華為公司作為一家生產、銷售通信設備的民營科技公司,在國內乃至世界范圍均有廣泛的影響力,其注冊商標“華為”“華為1.png”家喻戶曉,各類產品也有著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營業務是線上數碼產品銷售。為提升店鋪銷量,尚派公司攀附華為公司商譽,在其網店銷售的手機云臺商品名稱中添加“華為”字樣,在產品展示圖中使用“華為”“華為2.png”標識。此外,該網店還向消費者展示虛假的華為網絡渠道銷售授權書,進一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華為公司認為尚派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尚派公司停止侵權,并以該公司侵權獲利為基數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尚派公司唯一股東劉某亮對上述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標識用于手機穩定器云臺,與涉案第16844938號“華為”商標核準使用的照相器材架、照相機用三腳架屬于同類商品,與涉案第14203957號“華為1.png”商標核準使用的智能手機、攝像頭、耳機、手機用保護套等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經比對,尚派公司使用的被訴“華為”標識與華為公司的“華為”注冊商標完全一致,為相同商標。“華為2.png”與華為公司的“華為1.png”相比,兩者細節雖有差異,但主要部分八瓣花圖案與HUAWEI文字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尚派公司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近似商標。

尚派公司在網店銷售云臺商品過程中使用被訴“華為”“華為2.png”標識,構成對華為公司“華為”“華為1.png”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尚派公司在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對于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根據在案證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金額為9173730.64元;侵權商品的利潤率雖無法確定,但華為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同類產品近三年的平均毛利率具有參考價值,據此可認定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為28.20%;此外,鑒于尚派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網頁還同時使用了其自有品牌“平安星”以及自身企業名稱,因此酌情確定華為公司商標對尚派公司獲利的貢獻率為80%。綜上,可確定侵權獲利為2069593.63元。對于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綜合考慮尚派公司主觀過錯程度和客觀侵權情節確定為2倍。尚派公司最終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為基數加上2倍懲罰性賠償款之和即6208780.90元。由于該數額已經超出華為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主張,故該院對華為公司請求賠償5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劉某亮作為尚派公司唯一股東,無法證明其與尚派公司之間財務獨立,應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該院遂于2022年5月16日判決:尚派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500萬元,劉某亮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6.埃·雷米馬丹公司與山東玲瓏酒業有限公司、煙臺圣盟菲瓏商貿有限公司、孫某強、義烏市幻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是對三維立體商標進行保護的典型案例。涉案立體商標系酒瓶,雖然商品容器作為立體商標的固有顯著性往往較弱,但經過權利人的長期宣傳使用,仍然能夠積累起知名度,獲得較高強度的法律保護。涉案立體商標由法國埃·雷米馬丹公司注冊并長期使用于其人頭馬XO干邑商品上,在酒類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法院在進行侵權比對時,結合涉案立體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對被訴侵權的三維標志與立體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在認定侵權成立的前提下判決生產商賠償100萬元,充分保護了國外立體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國內外知識產權人的司法立場。

【裁判要旨】

立體商標是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包裝物或其他三維標志。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力度應當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在涉案立體商標已在酒類行業建立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應當對其提供較高強度的法律保護。在確定具體的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區分生產商、經銷商、末端銷售者等侵權主體的類型,根據不同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及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分別準確界定其法律責任。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7民初528號

【案情介紹】

法國埃·雷米馬丹公司系第G912806號、第G1317531號立體商標的注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于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白蘭地酒等第33類商品上。埃·雷米馬丹公司將涉案立體商標長期使用于其人頭馬XO干邑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山東玲瓏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玲瓏酒業公司)在網站上宣傳LINGLONG XO白蘭地、SANM FL XO白蘭地,上述白蘭地的酒瓶與涉案立體商標近似,網頁顯示該公司的營銷網絡遍布全國。埃·雷米馬丹公司經公證從玲瓏酒業公司、煙臺圣盟菲瓏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盟菲瓏公司)在拼多多、淘寶等平臺的網店購買了多瓶被訴侵權商品,并從圣盟菲瓏公司的經銷商處購買了被訴侵權商品。部分侵權商品使用了圣盟菲瓏公司的注冊商標。埃·雷米馬丹公司又從義烏市幻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訊公司)在相關電商平臺的網店中購買了被訴侵權商品,該些商品來源于玲瓏酒業公司。孫某強系圣盟菲瓏公司的唯一股東。

【裁判內容】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是第G912806號“61.png”、第G1317531號“62.png”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涉案立體商標在酒類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被訴侵權酒瓶與涉案立體商標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玲瓏酒業公司生產和銷售被訴侵權商品,應承擔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圣盟菲瓏公司雖然不直接生產被訴侵權商品,但其允許他人在部分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其“63.png”商標,并銷售部分被訴侵權商品,也應承擔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圣盟菲瓏公司是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孫某強為該公司的唯一登記股東,其應對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幻訊公司銷售的產品來源于玲瓏酒業公司,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承擔立即停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和賠償合理維權費用的民事責任。該院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產品的銷售數量、被告的主觀過錯、原告為維權支出的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各被告的損害賠償數額。該院于2022年9月26日判決:玲瓏酒業公司、圣盟菲瓏公司、幻訊公司停止侵害,玲瓏酒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圣盟菲瓏公司對上述賠償款項中的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孫某強對圣盟菲瓏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幻訊公司賠償維權合理開支3000元。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7.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互聯網領域的競爭手段也日趨復雜多樣。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的行為規范不能脫離該領域的商業道德而存在,司法裁判應當發揮規則指引作用,培育誠信、公平的網絡倫理。本案被告研發的自動搶紅包軟件寄生于騰訊QQ的搶紅包服務,能夠實現替用戶自動搶紅包的作弊功能,是一種新類型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通過分析此類“寄生型”軟件的不正當性,明晰了自由競爭的合法性邊界,對樹立市場和社會誠信觀念、促進網絡經濟健康規范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裁判要旨】

在認定寄生型網絡服務是否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以是否損害競爭秩序為根本標準,重點考察相關領域的商業道德以及對被寄生的網絡服務的影響、對消費者長期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在進行多元利益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判斷。被訴軟件寄生于騰訊QQ搶紅包服務,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自動搶紅包的作弊功能,系對開放平臺模式下的安卓系統功能的異化使用,將導致原告用戶黏性降低、用戶評價負面等后果,破壞了他人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違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互聯網公平競爭機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44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終10310號

再審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浙民申5195號

【案情介紹】

兩原告系QQ軟件的開發和運營主體,QQ軟件提供手動搶紅包功能,即一名用戶可以點擊領取其他用戶通過一對一聊天或群聊方式發送的電子紅包。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豪公司)是兩款自動搶紅包軟件的開發和運營主體,通過多個安卓客戶端的手機應用市場以及其運營的兩個網站提供上述兩款軟件的下載服務。杭州古馨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馨公司)是其中一款軟件在華為應用市場、豌豆莢平臺的服務提供者。一旦有用戶發送紅包,自動搶紅包軟件即可自動領取紅包并自動發送答謝消息,軟件教程還有“搶紅包防限搶技巧”等內容。僅以華為應用市場、豌豆莢為例,其中一款涉案自動搶紅包軟件的下載量曾分別達到302萬次、268.4萬次。兩原告認為兩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95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軟件的開發、運營系架構于兩原告已經擁有的廣大QQ軟件用戶群體和已經建立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該軟件妨礙兩原告合法提供的QQ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通過提供損害兩原告、消費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服務而獲利,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該院于2021年9月15日判決: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停止侵害、登報消除影響,并分別賠償60萬元和10萬元。

一審宣判后,百豪公司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百豪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百豪公司提出的被訴軟件未影響QQ紅包正常運行的申請再審理由,經審查認為,兩原告提供的QQ搶紅包程序及相關服務在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需要用戶主動關注紅包信息并手動點擊獲取紅包,以此提升用戶黏性和用戶爭搶紅包的趣味性。被訴軟件通過技術手段在無需人工操作的情況下就能實時獲取紅包信息并自動搶紅包,改變了真實社交狀態下用戶獲取QQ紅包的方式,進而導致用戶黏性的降低。雖然被訴軟件由相關用戶主動下載并安裝,但該部分用戶的選擇并不能代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被訴軟件自動搶紅包本身是一種公平游戲規則下的作弊行為,對于未安裝被訴軟件的用戶而言,其喪失了公平參與搶紅包的機會和搶紅包的樂趣。被訴軟件破壞了兩原告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違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互聯網公平競爭機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于2022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百豪公司的再審申請。


8.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六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廈門市扒塊腹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集聚“數據權益”“個人信息”“直播平臺”等熱點要素,涉及行為禁令的審查、數據獲取方式的舉證責任分配、競爭行為不正當性判斷、個人信息保護等難點問題,其中的訴中行為禁令被業界稱為首例涉直播平臺數據行為禁令,得到《人民法院報》等重要媒體關注報道。本案判決是在數據成為第五大生產要素、數據保護立法尚不完備的背景下,法院以競爭法為路徑對數據權益保護所做的一次有益探索,厘清了以技術手段獲取及使用數據行為的正當性邊界,回應了涉數據案件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關切,對大數據時代加強數據權益保護、維護數據競爭秩序、規范數字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裁判要旨】

1.經營者基于數據安全、用戶隱私以及商業策略等考量,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其所持有的數據。原告直播平臺內主播收益和用戶打賞的具體金額系非公開信息,被告通過技術手段獲取上述數據并整理后予以公開并以此牟利,不僅破壞了直播產品的數據展示規則和運營秩序,而且侵害用戶個人隱私,損害公平競爭秩序和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在舉證責任方面,因利用技術手段獲取數據具有隱蔽性,在數據持有方已窮盡舉證手段證明數據獲取方可能采用不當技術手段的情況下,應當由數據獲取方提供證據證明其數據獲取方式的正當性。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終1203號

【案情介紹】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開發者。上海六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界公司)經營的小葫蘆官網提供“直播紅人榜”“禮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可查詢到抖音平臺上主播的頭像、昵稱、具體禮物收入金額、送禮人數、直播記錄,以及打賞用戶的頭像、昵稱、具體的累計禮物貢獻值、送禮總額、喜歡主播、送禮詳情等,還能查詢到部分主播兩個小時以內的直播數據。六界公司在小葫蘆官網上提供不同售價會員版本,購買后可享有不同權限的數據查詢功能。微播公司訴稱,六界公司未經許可,長期采取不正當技術手段,非法抓取抖音平臺的用戶直播打賞記錄、主播打賞收益相關數據,并以付費方式向其網站用戶提供,構成不正當競爭。六界公司辯稱,其是通過OCR識別技術正當獲取抖音平臺數據,經過整合加工后形成數據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內容】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六界公司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抖音”平臺上抖音用戶直播打賞記錄(具體到每位用戶每一筆打賞的時間、打賞對象及金額)及主播打賞收益相關數據(包括主播單場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等非公開的數據,并通過自行整理計算后予以公開展示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侵害了微播公司、“抖音”主播及打賞用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該院于2021年12月21日判決六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微播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0萬元。

六界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抖音平臺的主播收益和用戶打賞等具體金額的相關數據均屬非公開信息,從抖音直播間前端頁面無法獲取完整的打賞數據。六界公司辯稱系通過OCR技術識別獲取并整理直播間截圖信息,但其無法給出相較微播公司自身技術手段具有更高數據處理精度的合理解釋,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調用了百度的OCR技術。一審法院現場勘驗結果也表明,按照六界公司所述的“群控軟件+百度OCR識別”技術,事實上無法獲取如此精確的數據信息。鑒于六界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技術手段的合法性,也無法合理解釋其數據來源,該院認定六界公司使用了不正當的技術手段。六界公司利用不正當技術手段獲取抖音平臺上非公開的數據信息,并在小葫蘆平臺進行展示銷售,危及微播公司的數據安全環境,侵害抖音產品和服務接受者的隱私,影響了抖音及相關附屬產品和服務的商業策略的實現,嚴重影響抖音產品和服務接受者對抖音平臺的信任,導致用戶流失與商譽損害,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該院遂于2022年7月29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永嘉縣賽標鞋業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趙某明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案金額大,被侵權商標多,法院通過對被告單位和被告人處以較重的主刑和附加刑,體現了對知識產權加大刑事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本案在刑事訴訟的同時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判令被告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不僅能夠減輕當事人訴累,拓寬權利人維權渠道,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救濟,而且能夠節約司法成本,促進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的高效審理,既符合當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實踐需求,也是對完善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有益探索。

【裁判要旨】

1.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侵犯的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在知識產權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允許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效能。2.在涉及單位犯罪或共同犯罪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應當區分主犯與從犯、制造商與銷售商在犯罪活動中的不同地位、作用和社會危害性,并處以與其罪責相適應的刑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應與其刑罰相適應,合理確定民事賠償數額。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2刑初957號

【案情介紹】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初,被告人杜某生、杜某平在未取得紅蜻蜓、奧康、蜘蛛王、康奈、沙馳、百麗等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皮鞋并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至少1335840元。2019年12月6日,永嘉縣賽標鞋業有限公司成立(原名永嘉縣意諾康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標公司),被告人杜某生擔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某平協助負責公司營銷業務,二人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在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皮鞋并予以銷售。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杜某平退出公司經營。被告人杜某生伙同他人繼續在公司內從事經營活動直至2021年12月被查處。其中,被告人杜某生參與期間公司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至少4212598元;被告人杜某平參與期間公司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至少1013936元。2019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趙某明從賽標公司等處購入假冒注冊商標的鞋子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至少100萬余元。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平退出賽標公司經營后自行開辦鞋店,從賽標公司等多處購入假冒注冊商標的鞋子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至少86萬元。

在被告單位、被告人制售的多個假冒皮鞋品牌中,紅蜻蜓的數額最大。據統計,被告單位賽標公司生產銷售假冒紅蜻蜓品牌的皮鞋經營數額至少1417428元,被告人杜某生制售假冒的紅蜻蜓品牌皮鞋數額為2323124元,被告人杜某平參與制售假冒的紅蜻蜓品牌皮鞋數額為1213696元,另行單獨銷售假冒紅蜻蜓品牌的皮鞋數額至少43萬元,被告人趙某明銷售假冒紅蜻蜓品牌皮鞋數額約100萬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浙江紅蜻蜓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蜻蜓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裁判內容】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賽標公司及被告人杜某生、杜某平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杜某平、趙某明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平在假冒注冊商標中起次要作用,可從輕處罰。該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作用,于2022年11月15日判決被告單位賽標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211萬元;被告人杜某生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47萬元;被告人杜某平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8萬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43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71萬元;被告人趙某明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紅蜻蜓公司的經濟損失。因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意,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涉案商品數量、價格,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后果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同時結合各被告人在侵權行為中的作用,判決被告單位賽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被告人杜某生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杜某平對該款項在2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杜某生賠償75萬元,被告人杜某平對該款項在1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杜某平賠償18萬元;被告人趙某明賠償40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10.龍泉市御劍堂刀劍廠與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入選理由】

寶劍是龍泉市特色文化產業,龍泉寶劍鍛造技藝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市寶劍廠)經核準注冊了第130250號“龍泉寶劍(小篆體)及字母LUNGCüAN SWORD”的組合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當地同業經營者應規范使用“龍泉”二字,避免侵入上述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但“龍泉”作為地名,具有公共性特點,龍泉市寶劍廠的商標權應受到其他市場主體正當使用地名的限制。本案判決合理劃分商標權人的權利范圍和其他市場主體正當使用地名的邊界,對于避免同業間惡性競爭,促進龍泉當地寶劍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的裁判導向作用。

【裁判要旨】

涉案第130250號注冊商標屬于地名商標,其顯著性與豎排小篆體“龍泉寶劍”及字母“LUNGCüAN SWORD”字體的特殊性和排列布局密切相關。爭議標識“龍泉寶劍”與涉案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僅字體存在區別,龍泉市御劍堂刀劍廠(以下簡稱御劍堂刀劍廠)將其作為網站鏈接名稱、商品分類目錄使用,超出了單純標注商品產地的必要程度,不屬于善意正當使用范疇,侵害了涉案商標權。另一方面,商標權人在使用時也應以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形態為限,明晰涉案商標與“龍泉”地名以及“寶劍”商品名稱之間的邊界,避免因不規范使用和宣傳導致涉案商標顯著性消退。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1行初7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浙行終749號

【案情介紹】

1979年10月31日,龍泉縣寶劍廠(后變更為龍泉市寶劍廠)取得了注冊號為第130250號的“龍泉牌龍泉.png”商標,成為該商標的專用權人。2014年1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第130250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20年4月13日,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龍泉市場監管局)根據龍泉市寶劍廠的舉報對御劍堂刀劍廠涉嫌侵犯龍泉市寶劍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御劍堂刀劍廠未經許可,在淘寶店鋪“御字號龍泉寶刀寶劍御劍堂刀劍廠”及自建網站“龍泉御劍堂”“御劍堂”進行刀劍銷售。在淘寶店鋪和自建網站多處顯著位置以產品目錄分類的形式使用“龍泉寶劍”字樣用以介紹其寶劍產品,并在自建網站寶劍產品展示頁面左上角標注“龍泉寶劍”字樣展示和銷售寶劍產品。經事先告知,組織聽證后,龍泉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4月8日作出龍市監案字[2021]第20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御劍堂刀劍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2萬元。御劍堂刀劍廠不服,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內容】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地名的正當使用,應是以善意方式在必要范圍內作描述性使用,客觀說明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或產地。網絡商品的銷售者若想表明商品與產地間的聯系,只需在商品介紹中注明廠址即可,即使想特別表明商品的產地,亦只需以“產自龍泉”等適當方式加以說明。而御劍堂刀劍廠使用的被訴標識“龍泉寶劍”字樣,以及“龍泉2.png”的文字部分與涉案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僅字體存在區別,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御劍堂刀劍廠在涉案網站上展示、銷售寶劍商品時,以“龍泉寶劍”作為網站鏈接名稱、商品分類目錄等方式,強化所售商品與涉案商標之間的關系,并在淘寶店鋪宣傳、展示、銷售的青花瓷掛件上使用“龍泉2.png”標識,上述使用方式均已超出了單純標注商品產地的必要程度。同時,御劍堂刀劍廠作為與龍泉市寶劍廠同一地區且屬同一行業的經營者,對涉案商標的歸屬及維權經歷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將“龍泉寶劍”進行商標性使用,主觀過錯明顯,不屬于善意使用。龍泉市場監管局認定御劍堂刀劍廠侵害了龍泉市寶劍廠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并無不當。需進一步說明的是,注冊商標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積累商標知名度和商品商譽時,應規范使用其注冊商標。龍泉市寶劍廠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應嚴格按照注冊商標標識進行規范使用,明晰涉案商標與“龍泉”地名以及“寶劍”商品名稱之間的邊界,避免因不規范使用和宣傳導致涉案商標顯著性消退。綜上,該院于2022年8月8日判決:駁回原告龍泉市御劍堂刀劍廠的訴訟請求。

御劍堂刀劍廠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22年12月7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