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版發〔2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各軍兵種裝備部(參謀部、戰勤部),軍委機關各部委有關局(廳)、軍委各直屬機構有關局、軍委各直屬單位科研部,武警部隊裝備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各軍工集團公司:
現將《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工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版權局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23年3月29日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國國防和軍隊信息化建設,促進軍用計算機軟件發展,保護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結合軍用計算機軟件的特殊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軍用計算機軟件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文件涉及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登記和轉讓合同登記(以下統稱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和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保密工作,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和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文件為絕密級的,不得申請登記。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和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文件不涉密的,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執行。
第四條 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受理、審查和登記證書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繼承、受讓和承受該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合作開發的軍用計算機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應當經全體著作權人同意。申請登記時,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為代表進行辦理。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六條 申請登記的軍用計算機軟件應當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實質性改進的軟件。
對原有軟件進行勘誤性質改進、人機交互優化等修改和一般功能開發、小幅增量開發以及模型、算法、數據等補充開發形成的軟件,不得另行登記。
第七條 申請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軍用計算機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由具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出具的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密級證明表;
(四)其他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申請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提交的鑒別材料應當包括程序的鑒別材料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的鑒別材料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程序和文檔不足60頁的,應當提交全部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第九條 申請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涉及軍事作戰、訓練、武器裝備戰術技術性能等信息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申請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軟件的,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繼承、受讓和承受軟件著作權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
第十一條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啟封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二條 申請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應當向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申請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四)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密級證明表;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文件后,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登記或者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或者合同登記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要求補正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文件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中的軟件程序和文檔不符合《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記條件的。
第十八條 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提交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二)同一登記人就相同的軍用計算機軟件重復登記的;
(三)最終的司法判決;
(四)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對已登記的事項進行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條 已提交的密級證明中涉密事項發生密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等變化時,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應當申請變更密級信息,并提交密級證明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登記證書、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的,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二十二條 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定期在相關涉密事項可知悉范圍內發布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通報。
通報內容包括:
(一)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事項;
(二)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或者合同登記的撤銷情況;
(四)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或者合同登記事項的變更、補充情況;
(五)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或者合同登記密級變更、解密或者保密期限變更等事項;
(六)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軍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通報后,查閱者可以查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外的登記文件。
查閱者應當屬于前款所述登記文件的涉密事項可知悉范圍,并提供具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解密前登記文件的保管。相關登記解密后,由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將登記文件移交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第二十五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制定的專用表格,并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210mm(長×寬)紙張。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類申請文件應當直接遞交或者通過機要通信以及其他符合保密規定的方式遞送,否則視為未提交。
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另頁注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者登記號的,應當注明受理號或者登記號。
第二十七條 申請文件通過機要通信郵寄的,遞交日期以郵戳時間為準;郵戳無法辨認的,除申請人提供證明外,遞交日期以實際收到之日為準。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通過機要通信郵寄的文件,自交付郵寄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3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國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年、月、日計算。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后一個月的相應日期為屆滿日期;該月無相應日期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屆滿日期。期間屆滿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期。
第三十條 其他涉及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計算機軟件,參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